还有住在恒大名都2号楼的张先生控诉道:“小区开发商侵害业主权益,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没有开工规划、没有施工报告的情况下,为追求利益擅自占用小区滥挖建车库,破坏楼体构架,危及楼体基础,对楼体的结构造成不良影响,强烈要求立即停工,向业主道歉。”
对于开发商这种行为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呢?据了解,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条之规定: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