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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出炉,硕士60平方米,租金可打七折
编辑:郑州楼市网 2018年05月20日11:23 来源:郑州楼市网
摘要:最新发布!5月18日晚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郑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分配方式、租金标准和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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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5月18日晚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郑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分配方式、租金标准和优惠政策等!

    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大家关心的教育、医疗等问题,《办法》都有考虑。

    《办法》提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本级、县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当年6月底前开工。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还要与人才结构相匹配。根据《办法》,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

    而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生活需要、文化娱乐等问题。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政府统建、用人单位自建、按比例配建、市场筹建等模式。其中明确,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建设人才公寓。

    建设人才公寓,还有政策“红包”:

    根据《办法》,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可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项目,鼓励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政府可予以2%的一次性贴息补助。

    租金: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70%

    哪些人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多少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办法》明确,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为经各级人社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且其家庭在郑州市内无住房的,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公寓租金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对于租住市场商品房或租赁住房的人才,可按照同区域内租赁人才公寓的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给予租金补助。

    另外,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周转房,以低租金或免租金方式,提供给以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解决其短期性和过渡性住房需求。周转房需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达到我市较高居住水平。

    分配:综合多种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人才公寓建好后,咋分配?

    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市本级政府统建的部分人才公寓,重点面向新进大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科研机构和纳入国资委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分散性人才,以及中央、省属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县(市、区)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县(市、区)引进的人才和辖区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市属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

    对引进人才较多、人才集中的单位,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可根据其对人才公寓需求量,按幢或者单元划定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由需求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仅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

    想申请人才公寓,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承诺或未婚承诺;

    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分类评价证书等相关证明;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提 醒:

    人才公寓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交纳租金。

    此外,根据人才类别,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有所不同,从60㎡到300㎡不等。

    管理:不得转借转租闲置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配租的住房一并被收回:

    人事关系调离郑州或者不在郑州工作和生活的;

    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追究:弄虚作假,经核实取消分配资格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住房面积标准根据人才类别划分

    + 顶尖人才

    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0㎡。

    + 国家级领军人才

    国家“千人计划”(不含“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世界综合排名前100位大学中担任助理教授以上、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理工科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200㎡。

    备注: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享受的租赁住房均为免租住房,对于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

    + 地方级领军人才

    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地方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人选;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中原学者;河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原百人计划”)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20㎡。

    + 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省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级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省级特聘教授;省级特聘研究员;省级“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计划”外国专家主要人选;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入选“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突出贡献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20㎡。

    高级职称人员;博士和博士后;来郑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实交)以上,并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30人以上人员;高级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90㎡。

    硕士;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来郑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实交)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

    延伸阅读: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特殊事项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对此,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有效期满后如有必要,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后,另行印发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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